出生證明

註:我這篇主要講的是翻譯和 notary public 公證的部份。至於戶籍謄本這一份文件(含翻譯、公證)是否足夠,現在情況有變,總之一切以官方(網站)說明為準(美國國務院對於台灣公民的出生證明說明在2017,2018年左右有更動,加了更詳細的要求。近一年內又更動了一樣要求細節)


說到辦移民申請時需要的出生證明讓我想到我自己準備文件時遇到的情況。話說我在申請依親移民時,一項需要的文件是證明親屬關係,以我的情況來說的話就是我父親和我。I-130的instructions上有提到"census record",但是我嫌麻煩,於是我用了另外的一項--兩位親友的證詞。文件送出後不久我收到移民局寄來的一封信,他們要我補件,補什麼呢?(台灣)戶籍單位發的他們沒有我的戶籍資料的說明文件。

沒辦法,我只好拜託當時人在台灣的我哥幫我辦戶籍謄本,然後寄來給我。而在這期間我剛好聽到之前我拜託的一位"親友"和我爸之間的交談。他說呢當初我爸媽辦綠卡時有一項文件是結婚證書。他們一開始是到唐人街找翻譯,翻好文件後又到"駐波士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證,這樣子弄好後的文件卻被退回來。怎麼辦呢?那位"親友"就接下了手,說讓他來翻好了。翻好後他找他的一位當notary public的親戚公證(*1),寄去後移民局接受了。

我收到我的戶籍謄本後我就套用我爸媽的情況 -- 我自己翻,自己找人公證,文件寄出後也過了。我沒有100%字面全部直翻,比如我的戶籍謄本背面有戶政單位的章,主任名,以及文件號,什麼「...戶謄字第乙...」,這「整個」我是在我自己翻的英文版上頭用「加註」的方式說明:(我是接在表格下方)
On the back of the original Chinese extract of registration is an official seal made by the Registrar of .... , TAIWAN on ...(date)...
什麼主任職稱和人名啦,文件號啦,我整個略掉。


(*1) 翻譯好的英文文件之外寫一份Affidavit,內容大概是"我,某某某,翻譯的這文件正確無誤"云云。必須在公證人面前當面簽字,不能事先簽好名。
(你的 affidavit 的"statement"(宣誓的內容)就是一般美國翻譯公司所寫的"certificate"的內容。自行Google比較。下方的 sample 是我用Google找來的一般美國翻譯公司所用的"certificate" sample)

Sample of translation affidavit:
I, [translator's name], hereby declare that I am fluent in [language 1] and [language 2], and that this translation is a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 version of the original tex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Translator's signature]

在台灣的話法院或是民間公證人可能不會接受自行翻譯,這只是單純的「文化不同 or 不懂(不熟悉美國的notary public運作)」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