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就輪到我了。之後我爸總算通過公民面試,等他拿到證書後我用依親美國公民的名義"又"寄了個移民申請,說是"又"是因為我來美國之後過了一兩 年有以依親綠卡持有人的名義申請綠卡,所以是共兩份(雖然移民局規定是不要重複申請,但是我也不管那麼多了)。
這期間我是有透過我的公司辦 綠卡,但是因為我有換工作,這一換之前的申請全部作廢,所以之後我就抱著"觀望"態度,遲遲沒有進行下一步。幸好我爸這時拿到公民,所以我"轉換跑道"用 透過我爸的方式申請綠卡。
只是之前我不知道的是其實我不用另外提出依親美國公民的申請,因為早幾年之前的"依親綠卡持有人申請"我可以沿 用,當我爸拿到公民時我之前的申請已經自動換成"依親美國公民"申請,這的好處是在時間順位上早了幾年,換句話說我可以少等幾年拿到綠卡。問題是當時我不 是很清楚這一條。我是有在網路上聽過,但是在沒有讀到確切的官方條例之前我不敢冒動。我有在移民局網站上找過,但是找不到(那時的網站沒有現在的清楚,現 在新的可以找到相關說明了)。
怎麼辦呢?我先用一般移民常用的方法--問律師。當時我的公司有自己的移民律師(應該說是有簽約的專屬律師事 務所),於是我就把念頭動到他們身上。我問了兩家,一家是之前幫我辦工作簽證的事務所, 另一家是我的公司被併購後的總公司的事務所。前一家公司大概是"懷恨"吧,因為我的公司不找他們辦簽證了(都是公司出錢,不是我們這些"外國"員工)所以 沒有回應。第二家則是回"喔,你那簽證很簡單,你自己辦就好了",連我問的問題都沒有回(我可不可以直接用之前的申請?)。
接下來只好靠自 己了。